美日欧盟就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规定
美国: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份。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,以及在公共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、护肤产品,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,可以不需要注明成分。
日本:根据药事法的规定,在化妆品容器和包装上应按规定标注所要求的项目,但依据厚生省法令允许有合理的变动。
欧盟:欧洲联盟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必须遵循“欧洲联盟化妆品规程”的有关规定,该规程规定:欧洲联盟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在化妆品容器或包装上,用清晰的文字标明下列内容:1、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;2、包装时的额定含量;3、最低有效期;4、需特别注意的使用说明;5、生产批号或鉴别号;6、产品功能;7、按重量递减顺序标注成份,如果因实际原因不能标注在包装上,可用附页、说明书等形式标注,但需在包装上有简要说明或指示消费者阅读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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