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班牙、葡萄牙两国政府对协会的监管与支持
西班牙的行业协会,最早形成于 19 世纪末期,与其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一样,是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发组成的。西班牙行业协会的发展不是很快。真正得到迅速发展,是在 1975 佛朗哥政权垮台之后的 30 多年。这期间是西班牙政府建立法制社会、完善法律的重要时期,在 1977 、 1994 和 2002 年出台的相关法律中,对行业协会的建立、管理和运作,都做了清晰的规定,使行业协会从设立到运作有章可循,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有法可依。
葡萄牙在欧洲虽然不算大国,但行业协会的存在也有百年历史了。葡萄牙的行业协会积极协助政府推动经济发展,在经济运行、国际贸易、行业管理等方面承担着很多事务,在工商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随着行业协会的发展成熟,西、葡两国政府对协会的管理也经历了一个从严到松的过程。目前在两国行业协会高度自律的情况下,政府对协会的监管做到该管的严管,不该管的就放,并且政府更多侧重于对协会的支持,能交给协会做的事,政府绝对不做,委托协会承担,以减少政府运行成本。
协会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,政府从不介入。政府对协会的指导和必要的干预,仅在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协会的活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、资源安全等范围时,政府予以关注和指导;二是对可能违反国家法规和社会安全的活动,要予以限制;三是协会某些活动很重要,而政府认为协会本身力量有限,则会动员其他社会组织或整合其他力量来协助。西、葡两国政府对协会的管理使用原则,张驰有度,十分有利于协会在自身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。
协会的高度自律,是政府放松对行业协会管理的基础,具体体现为:( 1 )协会出现业务交叉矛盾自行解决。在行业协会的设立上,根据西、葡两国法律规定,凡是公民或企业提出设立社团,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一般都可获批准,而且法律并不明确规定一业一会。( 2 )会员强有力的监督是协会规范管理的基础。政府管理的基础是协会的自律,“民不举官不纠”,协会出现违背章程和会员意愿的情况,会员自会提出,无须政府去管。但出了违背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政府就会严格处理。因此,协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和宗旨开展活动。( 3 )严格的财务管理是协会提高自身信誉的保证。
协会的高度自律使得政府无需花更多的精力用于协会的监督管理,而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上。政府支持协会和发挥协会作用,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: 1. 为协会减轻税务负担。两国法律规定,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,国家是给予税收优惠的。在西班牙,增值税可以抵扣,所得税按照 25 %缴纳,远低于一般工商企业。协会的银行存款利息视同经营收入,也需缴纳所得税。在葡萄牙,协会开展培训、举办展览会等取得的收入,政府确定的税率也低于工商企业。 2. 积极发挥协会作用。西、葡两国政府除不干预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外,还对行业协会参与国家经济事务和行业管理给予了广阔的空间。政府对于经济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,虽无明文规定必须征求行业协会意见,但政府公务人员会主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,及时征求并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。西、葡两国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融洽关系,使协会的桥梁、纽带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,更加有利于政府处理劳资矛盾,保持社会稳定。
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较长,法治严密健全的国家,西、葡两国的行业协会运作顺畅,自身职能和业务范围定位准确,在工商领域企业和政府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,为西、葡两国社会和谐有序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。两国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松紧适度,充分利用协会资源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处理劳资关系等,都为协会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。
通过对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行业协会的考察,结合我国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,我们得到一些启发:协会由企业自愿组成,代表企业利益,维护企业权益,搞好行业自律,是一种普遍规律和必然的理性选择。政府职能转变是行业协会生存发展的基础,要加快针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。政府对协会的监管,主要把握其运作不背离宗旨。不论是一业一会还是一业多会,都必须把握住为会员、为行业服务的方向。政府有责任创造政策环境,引导行业协会把为会员利益服务放在首位。工作人员职业化是协会搞好服务,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保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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